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161-1号 原告曹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亚东、王德鑫,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1195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志强 审 判 员 尹德勇 人民陪审员 王春广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孔 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