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022号 原告徐爱丽,女。 原告徐爱丽诉被告刘新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素贞担任审判长同代理审判员仵胜楠、刘春梅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爱丽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孟素贞 代理审判员 仵胜楠 代理审判员 刘春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一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