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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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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爱丽诉被告刘新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022号 原告徐爱丽,女。 被告刘新建,男。 原告徐爱丽诉被告刘新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素贞担任审判长同代理审判员仵胜楠、刘春梅共同组成合议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022号

原告徐爱丽,女。

被告新建,男。

原告徐爱丽诉被告新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素贞担任审判长同代理审判员仵胜楠、刘春梅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爱丽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孟素贞

代理审判员  仵胜楠

代理审判员  刘春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一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