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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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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金荣诉被告 常文涛(又名常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160-1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60年10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亚东、王德鑫,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某某(又名常某某),男,汉族。 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160-1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60年10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亚东、王德鑫,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某某(又名常某某),男,汉族。

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志强

审 判 员  尹德勇

人民陪审员  王春广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孔 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