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299号 原告张某会,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代理人刘迎军、李攀飞,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信通城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长江路弘基商务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光荣,职务:经理。 被告徐某荣,男,1954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社会于2015年9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光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会自愿撤回对被告徐光荣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会撤回对被告徐光荣的起诉。 审 判 长 丁 旭 审 判 员 庞万里 人民陪审员 娄红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运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