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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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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会与被告商丘信通城网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299号 原告张某会,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代理人刘迎军、李攀飞,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信通城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长江路弘基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299号

原告张某会,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代理人刘迎军、李攀飞,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信通城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长江路弘基商务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光荣,职务:经理。

被告徐某荣,男,1954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上列当事人民间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社会于2015年9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光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会自愿撤回对被告徐光荣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会撤回对被告徐光荣的起诉。

审 判 长  丁 旭

审 判 员  庞万里

人民陪审员  娄红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运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