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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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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商丘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五分公司与被告李凤乔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4191号 原告商丘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五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凯旋中路267号,机构代码:77369918-3。 负责人袁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泰,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凤乔,男,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4191号

原告商丘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凯旋中路267号,机构代码:77369918-3。

负责人袁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泰,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凤乔,男,汉族,1968年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商丘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