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4191号 原告商丘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五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凯旋中路267号,机构代码:77369918-3。 负责人袁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泰,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凤乔,男,汉族,1968年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张 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