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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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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商丘一至简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 商丘市东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1256号 原告商丘某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小永,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某某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交,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1256号

原告商丘某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小永,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某某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交,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补交诉讼费用。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戴彦欣

审 判 员  黄清培

人民陪审员  李 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孔 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