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510号 原告刘冬梅,女。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孟素贞 审 判 员 窦玉巧 代理审判员 刘春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一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