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0142号 原告刘某某,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某某,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占民、韩方钊,河南杨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高君华 审判员 陈志强 审判员 尹德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