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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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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根友诉被告赵卫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责任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0142号 原告刘某某,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某某,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占民、韩方钊,河南杨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0142号

原告刘某某,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某某,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占民、韩方钊,河南杨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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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高君华

审判员  陈志强

审判员  尹德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