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梁民小字第00058号 被告郭文生,男。 被告刘德臣,。 地址:商丘市梁园区双八镇崔楼南村。 负责人李可,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荣令军,商丘市梁园区双八镇崔楼南村民委员会书记。 原告刘明礼与被告郭文生、刘德臣、商丘市梁园区双八镇崔楼南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春梅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明礼、被告郭文生、被告刘德臣、被告商丘市梁园区双八镇崔楼南村民委员会代理人荣令军、负责人李可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偿还原告欠款833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郭文生、刘德臣辩称本村村委会欠原告款是事实,且村委会已偿还了3000元,因此该欠款不应由个人承担,应由村委会承担。被告商丘市梁园区双八镇崔楼南村民委员会辩称欠原告钱是事实,村委会愿意偿还,但村委会已偿还过3000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商丘市梁园区双八镇崔楼南村民委员会欠原告8330元餐费。2010年1月10日,郭文生、刘德臣、张振清、商丘市梁园区双八镇崔楼南村民委员会为原告出具了加盖有该村委会公章的书面欠款凭证,主要内容为:崔楼南村从2004年到2009年12月31号止(其中有上任尾款)在刘明礼饭店共花费合计捌仟叁佰叁拾元整。 另查明: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商丘市梁园区双八镇崔楼南村民委员会已向其偿还欠款3000元,尚欠原告5330元。 本院认为,被告商丘市梁园区双八镇崔楼南村民委员会欠原告餐费533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商丘市梁园区双八镇崔楼南村民委员会偿还餐费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方支付利息,因该项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郭文生、刘德臣虽在原告提交的欠款凭证中签署有姓名,但该消费证明中明确记载该项费用系村委会花费,且加盖有商丘市梁园区双八镇崔楼南村民委员会公章,因此被告郭文生、刘德臣依法不承担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商丘市梁园区双八镇崔楼南村民委员会偿还原告餐费53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完毕。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商丘市梁园区双八镇崔楼南村民委员会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刘春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一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