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721号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德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春梅 人民陪审员 王德升 人民陪审员 韩富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一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