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4323号 原告王艳芳,女。 被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八分理处,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双八镇南路东。 负责人杨哲,职务,主任。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艳芳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窦玉巧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