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小字第00747号 原告马孔亮,男。 委托代理人凡亚晨,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守社,男。 被告王玉栋,男。 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孔亮诉被告张守社、王玉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晏玉君、叶红梅丁国华组成合议庭,由晏玉君担任审判长,公开进行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孔亮于2015年9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孔亮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马孔亮承担。 审判长 晏玉君 审判员 叶红梅 审判员 丁国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