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伟,商丘市梁园区第一法律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占全,男。 原告高德宾、田秀云诉被告张少华、刘占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4日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德宾、田秀云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980元,减半收取990元由原告高德宾、田秀云承担。 审 判 长 叶红梅 审 判 员 丁国华 人民陪审员 王启山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柴显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