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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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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红波与被告李爱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小字第00219号 原告王红波 被告李爱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波与被告李爱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波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小字第00219号

原告王红波

被告李爱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波被告李爱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波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红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王红波负担。

审判员  窦建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