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牛月建,男。 被告牛光中,男。 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牛光会诉被告牛月建、牛光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叶红梅、丁国华,人民陪审员王启山组成合议庭,由叶红梅担任审判长,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牛光会于2015年7月30日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光会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光会承担。 审 判 长 叶红梅 审 判 员 丁国华 人民陪审员 王启山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先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