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小字第0022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波与被告孙唯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波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红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王红波负担。 审判员 窦建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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