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2805号
原告孙延兰
委托代理人冯迈
被告孙莉
委托代理人林允会
被告孙宪伦
被告孙瑜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孙莉
原告孙延兰与被告孙莉、孙宪伦、孙瑜确认遗嘱效力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窦建新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明洁、人民陪审员胡玉山参加合议,于2015年8月14日在中州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延兰及委托代理人冯迈,被告孙莉及委托代理人林允会、被告孙宪伦、孙瑜委托代理人孙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延兰诉称:原告与三被告生父孙广来于2007年7月2日登记结婚,孙广来的生活一直由原告照料,而三被告从来没有关心或看望过他们的父亲。2013年10月14日,孙广来生病住院,在高启慧等7位邻居朋友的见证下亲笔写下遗嘱一份,在其去世后,将前程嘉苑4号楼6楼西户面积为70.69平方房屋给原告所有,抚恤金也由原告领取。2015年4月20日,孙广来病故三被告拿着其父亲孙广来的身份证、户口本和火化证明向原告索要房屋和领取抚恤金。原告拿出孙广来遗嘱,让三被告交出孙广来的身份证、户口本和死亡证明,遭到三被告的否认和拒绝。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遗嘱有效,判令被告交还孙广来身份证、户口本和火化证明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孙延兰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告孙延兰与孙广来系合法夫妻。2、干部履历表一份,证明孙广来有一女二子,子女均有工作,有各自的家庭。3、医院病历一份,证明孙广来于2015年4月20日因病入院,当日抢救无效病逝。4、遗言一份,证明孙广来生前立下遗嘱,将前程嘉苑4号楼6楼西户房屋和死后抚恤金指定给原告孙延兰所有和领取。5、视频影像光盘一份,证明孙广来立遗嘱的全部过程,孙广来遗言是其真实意思表达,应为有效遗嘱。6、证人证明,证明孙广来立遗嘱的真实背景,原告孙延兰在孙广来生前对其所尽夫妻、抚养、照料义务,感动孙广来自立遗嘱的全过程。7、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一份,证明孙广来遗嘱中的房屋系孙广来所有,该房已于2013年6月确定拆迁并给予孙广来以安置补偿,其中超出拆迁面积的18.62平方米,原告孙延兰支付了超面积的差价2万余元。8、草纸一份,证明被告孙莉亲自书写计算被拆迁房屋的价值等,被告与原告就孙广来去世后的遗嘱内容曾有过协商,但协商未果。
被告孙莉、孙宪伦、孙瑜辩称:1、孙宪伦每年过节都给父亲寄钱,有银行单据为证;孙瑜每年过节托我们代给父亲钱,外孙每年回家也给姥爷钱,我们经常给他们买些礼品去看望父亲;父亲住院费用(2007年至2014年)这几年都是我们三人出的,共计花费大约:44500元,有住院清单可以证明;2、每年逢年、过节、过生日我都请他们吃饭、购买礼物,截止去年2014年6月份我和我的朋友在饭馆还为父亲过了生日,每年过生日原告都奉陪;并且每个星期我都给父亲打一次至二次电话,一到两个星期至少回家一趟至两趟;两个哥哥每年也经常打电话问候,这些都是事实;3、2002年父母在长沙孙瑜家,父亲突发心梗,昏迷几天几夜,住院期间全是孙瑜照料、伺候;2006年父亲在长沙孙瑜家吃喝、买药品、看病花费上万元之多,他的几部手机也都是孙瑜买的,2014年春节前孙瑜又给父亲买了一部新手机,其实孙瑜是最孝顺,花钱最多的;4、2007年父亲和原告登记结婚,为了父亲能安度晚年我们没有一个人阻拦此事。该房屋系1994年7月购买,属婚前财产,原告没有分配的权利!5、2008年10月父亲前往上海看病,孙宪伦全程奉陪,当时我给父亲10000元现金看病;2009年元月给父亲500元现金购买双人床一张;2011年9月又给父亲3000元现金购买电动三轮车一辆;现在原告都还在使用。2012年春节给他们每人买了一件鸭绒袄过年,共花费780元等,这些也都是事实。6、2013年“五月1日”父亲80岁,我、孙宪伦、孙瑜和家人及父亲的朋友张明虎给父亲过80岁大寿,吃饭期间孙女给爷爷现金1800元,当时整桌饭菜及其他花费2000元左右;7、抚恤金应该用于父亲丧葬费用及公墓费用,这些我们已经垫付,除去这些费用如有结余我们可以考虑给原告一部分。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抚恤金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所以此遗嘱无效!抚恤金首先用于丧葬费用,剩余部分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均等分配。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的生活补助费。含有一定的精神抚慰,发生于死者死亡后,所以不属于遗产。因死亡而发放的抚恤金,带有抚慰其家属的性质。抚恤金不是给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故不属于遗产的范围,因此遗嘱无效!8、前进街5#楼是我和母亲的房产,结婚时作为陪嫁给了我,我们的老邻居都知道此事。2013年6月父亲在其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背地私自签我的房产,达成了“拆迁协议”,严重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这套房产是我们单位车辆总厂的房改房,我和母亲同系一个单位,此房当时分给我的(我是单位的技术人员),由于母亲工龄长,房改时登记在母亲名下,房产有我一半产权,房产证由我本人掌管。这套房子单位分下来我一直住到现在,家人、老邻居都知道此事。综上陈述,诉状里说“从来没有关心或看望过他们的父亲”根本不是事实,是原告欺骗他人、歪曲事实,是对我们名誉的损害,期盼法律能还我们清白!还我们公道!诉状里还说“我们向原告索要房屋和要求领取抚恤金,否认和拒绝把我父亲的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给原告”。根本就没这回事,是原告捏造的,纯属无中生有!多年来父亲住院全是我们操心办理,办丧事全部是我们花的钱,墓地也全是我们出钱买的,父亲的户口一直都在我这个户主的名下。遗嘱把我们的财产送给原告再次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该遗嘱是无效的。遗嘱里还说“将在前程嘉园4#楼6层西(A-2)户型建筑面积70.69平方房产为孙延兰所有”,该房屋与我们居住的“前进街5#楼”非同一房屋,与我们无关,故该遗嘱无效。我父亲做事的一贯原则,像这样违法的事他绝对不会做,更不可能把我的房产随随便便赠予原告,我们怀疑一定是有人胁迫我父亲写得这份遗嘱及其他,根本不是我父亲的本意!多次和原告协商,一再声明该她的我们不要,还适当给她补偿,但她捏造、歪曲事实,想方设法将我们的财产全部占为己有。原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合法继承人的人身名誉权;原告还与证人私下串通、密谋,想通过诉讼方式侵害我们财产的合法权。夫妻之间互相关心、照顾是应尽的共有职责。他们的结合是让父亲晚年过的更快乐些,而不是让原告给我们家制造家庭矛盾,分割我们的财产的。现在我们感觉原告与我父亲结婚的真实目的就是贪图我们家的财产,说是关心、照顾我父亲其实就是个幌子!原告暗地里到处找拆迁指挥部把我的房产签署了“拆迁协议”(房产证的地址和他们签的地址根本不一致),为了达到霸占房产的目的逼迫我父亲这样做;再有父亲的工资原告一直掌管,钱花哪里了原告最清楚;父亲住院没钱,住院费用一直都是我们出的就是这个原因。原告不遵循《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蒙骗他人,证人充当帮凶,只能说明原告及其证人道德品质有问题!以上陈述望各位法官依据证据和事实能充分考虑,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