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0636号 原告宋万传。 原告宋万传诉被告王翠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楠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春梅、人民陪审员王巧莲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仵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万传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仵胜楠 代理审判员 刘春梅 人民陪审员 王巧莲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一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