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2947号 原告孔某军,男,汉族,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黄东英,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欢欢,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真,女,194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赵某征,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军与被告王某真、赵某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29日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某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孔某军负担。 审 判 长 姜继亮 审 判 员 庞万里 人民陪审员 娄红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雪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