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2757-1号 原告张某某,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长 高君华 审判员 陈志强 审判员 尹德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