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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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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姬文通诉被告鲁燕燕、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乡高楼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2966号 原告姬文通,男。 法定监护人姬青山(系姬文通父亲),男。 委托代理人李玉英,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燕燕(卢艳),女。 法定监护人鲁新芳(系鲁燕燕父亲),男。 被告商丘

河南省商丘市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2966号

原告文通,男。

法定监护人姬青山(系姬文通父亲),男。

委托代理人李玉英,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燕燕(卢艳),女。

法定监护人鲁新芳(系鲁燕燕父亲),男。

被告商丘市园区李庄乡高楼小学。

法定代表人沈建才,职务校长。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占民,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姬文通诉被告鲁燕燕、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乡高楼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叶红梅、丁国华,人民陪审员王启山组成合议庭,由叶红梅担任审判长,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姬文通于2015年9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姬文通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姬文通承担。

审 判 长  叶红梅

审 判 员  丁国华

人民陪审员  王启山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先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