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2966号 法定监护人姬青山(系姬文通父亲),男。 委托代理人李玉英,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监护人鲁新芳(系鲁燕燕父亲),男。 法定代表人沈建才,职务校长。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占民,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姬文通诉被告鲁燕燕、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乡高楼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叶红梅、丁国华,人民陪审员王启山组成合议庭,由叶红梅担任审判长,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姬文通于2015年9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姬文通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姬文通承担。 审 判 长 叶红梅 审 判 员 丁国华 人民陪审员 王启山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先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