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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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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启玉诉被告李志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1995-1号 原告朱启玉,男。 被告李志保,男。 原告朱启玉诉被告李志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王宝剑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丁国华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1995-1号

原告朱启玉,男。

被告李志保,男。

原告朱启玉诉被告李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王宝剑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丁国华、人民陪审员王启山参加合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启玉于2015年10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启玉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朱启玉承担。

审 判 长  王宝剑

审审员丁国华

人民陪审员  王启山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日

书 记 员  蔡锦恒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