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1995-1号 原告朱启玉,男。 原告朱启玉诉被告李志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王宝剑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丁国华、人民陪审员王启山参加合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启玉于2015年10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启玉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朱启玉承担。 审 判 长 王宝剑 审审员丁国华 人民陪审员 王启山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日 书 记 员 蔡锦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