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4181号 委托代理人苗朝纲,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景丽,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文芝,女。 原告朱长江诉被告曹文芝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7日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长江于2015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长江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长江承担。 审 判 长 叶红梅 审 判 员 丁国华 人民陪审员 王启山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先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