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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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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长江诉被告曹文芝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4181号 原告朱长江,男。 委托代理人苗朝纲,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景丽,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文芝,女。 原告朱长江诉被告曹文芝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于2015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4181号

原告长江,男。

委托代理人苗朝纲,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景丽,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文芝,女。

原告长江被告曹文芝排除妨碍纠纷案,于2015年9月17日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长江于2015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长江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长江承担。

审 判 长  叶红梅

审 判 员  丁国华

人民陪审员  王启山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先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