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402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杰与被告王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11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去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窦建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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