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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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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文杰与被告王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4027号 原告李文杰 被告王静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杰与被告王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11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去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4027号

原告李文

被告王静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杰与被告王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11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去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窦建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