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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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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红利诉被告孙福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被告孙福君,男。 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红利诉被告孙福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国华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

被告孙福君,男。

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红利被告孙福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国华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红利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红利承担。

审判员  丁国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