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091号 原告李良记 委托代理人许志远 负责人李齐玉 委托代理人王万君 被告李桂华 被告李桂芝(曾用名李贵芝)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良记诉被告商丘市梁园区平原街道办事处锦绣社区委员会丁庄居民组、李桂华、李桂芝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良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100元,减半收取50,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杜建华 审 判 员 窦建新 人民陪审员 胡玉山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伯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