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1984号 原告韩英,女,汉族,1979年9月21日生,住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70号4单元9号。身份证号码41230119790921002X。 被告陈伟朋,男,汉族,1978年10月8日生,住新郑市郭店镇宰相陈142号。(现住址郑州市东大街和紫荆山路交叉口南20米路西裕鸿花园)。身份证号码410184197810081895。 被告河南保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英协路51号院7号楼18层1801.1802号。机构代码证号69350071-X。 法定代表人陈伟朋,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英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诉讼费17570元,减半收取8785元,由原告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卢新言 审 判 员 张幸福 人民陪审员 李育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纯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