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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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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文彬诉曾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043号 原告高文彬,男,汉族,1990年6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张阁镇夏庙村高楼村89号。身份证号:411402199006215831。 被告曾照华,男,汉族,1966年10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043号

原告高文彬,男,汉族,1990年6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张阁镇夏庙村高楼村89号。身份证号:411402199006215831。

被告曾照华,男,汉族,1966年10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周集乡宋楼村宋新庄村。身份证号码:412322196610262412。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文彬诉曾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文彬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曾照华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其名下的豫0Q830号起亚轿车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曾照华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高文彬名下的豫0Q830号起亚轿车产。

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