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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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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娜诉陈伟朋、河南保平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1967号 原告黄娜,女,汉族,1979年3月2日生,住商丘市梁园区民主中路504号2号楼7号。身份证号码412301197903024525。 被告陈伟朋,男,汉族,1978年10月8日生,住新郑市郭店镇宰相陈142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1967号

原告黄娜,女,汉族,1979年3月2日生,住商丘市梁园区民主中路504号2号楼7号。身份证号码412301197903024525。

被告陈伟朋,男,汉族,1978年10月8日生,住新郑市郭店镇宰相陈142号。(现住址郑州市东大街和紫荆山路交叉口南20米路西裕鸿花园)。身份证号码410184197810081895。

被告河南保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英协路51号院7号楼18层1801.1802号。机构代码证号69350071-X。

法定代表人陈伟朋,职务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伟朋、河南保平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韩秀凤的位于梁园区神火大道西珠洲路南建行小区1#楼2单元3层西户房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陈伟朋、河南保平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查封韩秀凤的位于梁园区神火大道西珠洲路南建行小区1#楼2单元3层西户房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卢新言

审判员  陈 瑛

审判员  张幸福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