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1967号 原告黄娜,女,汉族,1979年3月2日生,住商丘市梁园区民主中路504号2号楼7号。身份证号码412301197903024525。 被告陈伟朋,男,汉族,1978年10月8日生,住新郑市郭店镇宰相陈142号。(现住址郑州市东大街和紫荆山路交叉口南20米路西裕鸿花园)。身份证号码410184197810081895。 被告河南保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英协路51号院7号楼18层1801.1802号。机构代码证号69350071-X。 法定代表人陈伟朋,职务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伟朋、河南保平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韩秀凤的位于梁园区神火大道西珠洲路南建行小区1#楼2单元3层西户房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陈伟朋、河南保平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查封韩秀凤的位于梁园区神火大道西珠洲路南建行小区1#楼2单元3层西户房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卢新言 审判员 陈 瑛 审判员 张幸福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