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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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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睿诉商丘市华森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4130号 原告孙睿,男,汉族,2001年4月27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神火大道299号1号楼2单元1007号,身份证:411402200104270514 委托代理人彭静,女,汉族,1974年1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梁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4130号

原告孙睿,男,汉族,2001年4月27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神火大道299号1号楼2单元1007号,身份证:411402200104270514

委托代理人彭静,女,汉族,1974年1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株州路226号3号楼1单元8号。身份证:412301197401251023.

被告商丘市华森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商丘市开发区文化东路建业花园门面房。组织机构代码:05226350-7.

法定代表人李萍职务董事长

原告诉称,2014年8月20日,被告借原告5万元现金,约定利息2分,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原告,本案原告并不知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睿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