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4132号
原告杜巧云,女,汉族,1948年7月22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凯旋北路59号附22号,身份证:412301194807221023.
委托代理人彭静,女,汉族,1974年1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株州路226号3号楼1单元8号。身份证:412301197401251023.
被告商丘市华森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商丘市开发区文化东路建业花园门面房。组织机构代码:05226350-7.
法定代表人李萍职务董事长
原告诉称,2014年9月1日,2014年9月5日,被告两次共借原告10万元现金,约定利息2分,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原告,本案原告并不知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杜巧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