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小字第208号 负责人牛为民 委托代理人郭通 被告陈光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行与被告陈光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行负担。 审判员 窦建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