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2870号 原告白文,男。 原告白文诉被告李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晏玉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叶红梅、人民陪审员王启山参加合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文于2015年10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文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文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晏玉君 审 判 员 叶红梅 人民陪审员 王启山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蔡锦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