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立民终字第19号
上诉人(起诉人)王翠荣,女,汉族,住河南省。
上诉人王翠荣不服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2015)睢立民裁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受理条件,原审裁定依法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庞伟涛
审判员 王 锋
审判员 陈建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