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终字第9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广升,男,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代理人崔海生,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豫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京,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超,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白广升与被上诉人商丘市豫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起诉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112680.13元。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商梁民初字第00350号民事判决。白广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广升于2015年9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白广升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白广升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54元,减半收取1277元,由上诉人白广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利民 审判员 张学朋 审判员 尤永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