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立民终字第18号
上诉人(起诉人)赵德全,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上诉人赵德全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15)永立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应依法立案受理。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德全诉永城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支付赔偿金的起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案件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锋
审判员 刘性明
审判员 陈建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