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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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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红梅、原审被告联投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管字第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管字第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左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红梅,女,住河南省。

原审被告联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吴飞,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商丘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5)商睢民初字第01790-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商丘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该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夏邑县,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商丘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王红梅、原审被告联投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第七条已经明确约定发生争议时由合同签订地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约定合法有效。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据此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正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功景

审判员  刘性明

审判员  王 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