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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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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付鹏飞与被申请人朱学林、王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立二民申字第1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付鹏飞,男,1989年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县。 委托代理人付慧敏,女,汉族,农民,住睢县。系付鹏飞之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立二民申字第1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付鹏飞,男,1989年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县。

委托代理人付慧敏,女,汉族,农民,住睢县。系付鹏飞之姐。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学林,男,汉族,农民,住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朱震东,男,汉族,农民,住宁陵县,系朱学林侄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亚平,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代理人齐胜,萧县龙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付鹏飞因与被申请人朱学林、亚平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商民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付鹏飞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彭灵侠

审判员  练 凯

审判员  何 恺

审判员  王 玉

审判员  张 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