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立二民申字第1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付鹏飞,男,1989年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县。 委托代理人付慧敏,女,汉族,农民,住睢县。系付鹏飞之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学林,男,汉族,农民,住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朱震东,男,汉族,农民,住宁陵县,系朱学林侄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亚平,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代理人齐胜,萧县龙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付鹏飞因与被申请人朱学林、王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商民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付鹏飞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彭灵侠 审判员 练 凯 审判员 何 恺 审判员 王 玉 审判员 张 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