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立二民申字第1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余鲜菊,女,汉族,住民权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余大军,男,汉族,住民权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余二军(又名余海威)男,汉族,住民权县。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余文,女,汉族,住民权县。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民权县城关镇潘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潘启录,村主任。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民权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吉安,男,镇长。 一审原告余东琴(又名余改菊),女,回族,住民权县。 一审原告余梅,女,汉族,住民权县。 再审申请人余鲜菊因与被申请人余大军、余二军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余文、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民权县城关镇潘庄村民委员会、民权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一审原告余东琴(又名余改菊)、余梅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商民三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余鲜菊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审 判 长 练 凯 审 判 员 张 霞 代理审判员 吴孝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韦璐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