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管字第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银河棉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阎德富,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商丘市银河棉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5)商睢民初字第0215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查期间,上诉人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商丘市银河棉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功景
审判员 庞伟涛
审判员 刘性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