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2908号 原告赵风海 委托代理人李伟 被告陈新房 法定代表人刘凯 法定代表人张文飞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险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诉被告商丘市宝隆运输有限公司、宿迁易达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风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杜建华 审 判 员 窦建新 人民陪审员 胡玉山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伯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