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1883号 原告崔会勤,女。 委托代理人崔建华,男。 原告崔会勤诉被告武威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5日诉至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叶红梅、丁国华,人民陪审员王启山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8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崔会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崔会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崔会勤承担。 审 判 长 叶红梅 审 判 员 丁国华 人民陪审员 王启山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蔡锦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