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小字第00054号 被告沈祥战,男。 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相成诉被告沈祥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叶红梅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相成于2015年8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相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相成承担。 审判员 叶红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