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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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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昌普、孙素华、孙素云、孙素霞、孙素娟诉被告崇知、孙素芹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1686号 原告(反诉被告)孙昌普 原告(反诉被告)孙素华 原告(反诉被告)孙素云 原告(反诉被告)孙素霞 原告(反诉被告)孙素娟 委托代理人郭峰、周文兰 被告(反诉原告)宋崇知 被告(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1686号

原告(反诉被告昌普

原告(反诉被告素华

原告(反诉被告)孙素云

原告(反诉被告)孙素霞

原告(反诉被告)孙素娟

委托代理人郭峰、周文兰

被告(反诉原告)宋崇知

被告(反诉原告)孙延柳

委托代理人孙靖淋、孟庆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昌普、孙素华、孙素云、孙素霞、孙素娟诉被告崇知、孙素芹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孙昌普、孙素华、孙素云、孙素霞、孙素娟及被告(反诉原告)宋崇知、孙延柳于2015年9月2日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双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孙昌普、孙素华、孙素云、孙素霞、孙素娟及被告(反诉原告)宋崇知、孙素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孙昌普、孙素华、孙素云、孙素霞、孙素娟负担。反诉费275元,由被告宋崇知、孙素芹承担。

审 判 长  杜建华

审 判 员  窦建新

代理审判员  李明洁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伯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