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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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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白金鸽与被申请人张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立二民申字第1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白金鸽,男,汉族,住商丘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荣,女,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再审申请人白金鸽与被申请人张荣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立二民申字第1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白金鸽,男,汉族,住商丘经济开发区。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荣,女,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再审申请人白金鸽与被申请人张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商三民终字第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白金鸽于2015年10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查期间,白金鸽撤回再审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金鸽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练 凯

审 判 员  张 霞

代理审判员  吴孝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韦璐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