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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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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高杰与被申请人罗靖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立二民申字第1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杰,男,汉族,住永城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靖华,男,汉族,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刘昌士,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立二民申字第1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杰,男,汉族,住永城市。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靖华,男,汉族,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刘昌士,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高杰因与被申请人罗靖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商民二终字第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高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练 凯

审 判 员  张 霞

代理审判员  吴孝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韦璐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