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立二民申字第1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杰,男,汉族,住永城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靖华,男,汉族,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刘昌士,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高杰因与被申请人罗靖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商民二终字第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高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练 凯 审 判 员 张 霞 代理审判员 吴孝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韦璐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