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立民监字第5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关万廷(亭),男,汉族,河南省商丘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孟凡真,男,汉族,市民,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审上诉人关万廷与原审被上诉人孟凡真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4日作出(2009)商民终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关万廷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关万廷的申诉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庞伟涛 审判员 陈建国 审判员 刘性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