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立民监字第7号 法定代表人:韩传恩,院长。 原审被告:商丘市结核病防治所。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朱建辉,所长。 原审原告唐玉玲、刘希慧与原审被告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商丘市结核病防治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2)商睢区民初字第018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 锋 审判员 刘性明 审判员 陈建国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