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立二民申字第1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施巧云,女,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玉芳,女,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素真,女,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再审申请人施巧云因与被申请人张玉芳、张素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商民三终字第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施巧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审 判 长 王 玉 审 判 员 张 霞 代理审判员 吴孝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韦璐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