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立二民申字第1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田子杰,男,汉族,市民,住永城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秀云,女,汉族,文盲,市民,住永城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喜梅,女,汉族,初中文化,市民,住永城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宽,男,汉族,住永城市。 再审申请人田子杰、江秀云、王喜梅因与被申请人田宽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1618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5)商民二终字第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田子杰、江秀云、王喜梅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田子杰、江秀云、王喜梅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练 凯 审 判 员 何 恺 代理审判员 吴孝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韦璐璐 |